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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3 来源: 作者:

  

  吉人社联〔2022〕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当前,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国内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主要流行毒株,针对奥密克戎潜伏期短、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等特点,加强防疫、消毒工作至关重要。根据省疫情防控需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防疫、消毒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医疗机构和民非组织防疫一线工作人员;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内容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展防控知识、个人防护和卫生规范、日常预防性消毒、重点公共场所及机构疫情防控基本要求等方面的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此次培训分“消毒员”“防疫员”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三个工种,每个工种6课时。

  三、组织报名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名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分为公益性和补贴性培训做好统计汇总及报名工作。市、县人社部门请按照《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见附件1)要求填写参训人员相关信息。

  各地可从省人社厅推荐的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线上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机构,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选定相应培训机构。

  四、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不收取参训学员培训费用。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含参加失业保险的防疫一线事业单位人员),在培训合格后,按每人累计不超过2个工种、每课时13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中列支;免费培训机关单位人员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等,不予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本次培训为线上培训,不设名额限制。各地人社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的总体要求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发动,动员各类相关人员参训。

  (二)各市(州)人社部门于3月24日开始报名,报名截止时间视疫情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学员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

  (四)本次培训人员按照现有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后勤人员、社区工作者取得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聘用到相应工作岗位。

  (五)培训机构要切实强化教学过程监管、在线培训过程记录归档等事宜。

  (六)疫情解除后,要继续加大常态化培训力度,通过开展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逐步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队伍。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6月30日。

  附件:

  1.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报名表

  2.各市(州)人社局公共卫生辅助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联系人及报名邮箱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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