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654号提案的答复
周常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120300654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省自2008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但在执行政策规定中仍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存在机制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休息休假和领取报酬的权利,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
一、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在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头休假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由本人提出,单位视工作任务情况统筹安排实施;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厅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中实施,重点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倾斜,确保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0%得到落实。
二、建立监督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一线干部职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执行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规发放年休假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通知》的出台为维护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合理、更精准的政策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对大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激励担当作为,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予以关注,积极建言献策,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相关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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