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云南省第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798号提案的答复
省妇女联合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预防和减少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提案》(第120300798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持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同时,高度重视公平就业,特别注重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等明确规定的落实。当前我省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及时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联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打击和查处招聘性别歧视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集中整治发布(提供)的就业信息中含有歧视性内容的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公平女性就业环境。二是畅通维权渠道,加强联合惩戒。我省155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设立了举报投诉窗口,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我省充分发挥12333号码简单易记、不受地域限制的优势,依托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受理劳动者的举报和投诉,劳动者在省内任何地点,通过拨打12333电话即可举报投诉,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属地办理”,有举报必处理、有投诉必查处,保障了求职者的合法利益,确保妇女投诉“有门”。三是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云南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云人社发〔2016〕354号)的规定,我省已将“企业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之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每年不超过2次。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每季度至少1次。2017年以来,我省尚没有企业因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被评为B级、C级。四是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五是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六是积极支持妇女就业。以女大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免费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依法及时快速处理。七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我省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人社法制宣传相结合,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宣传栏等渠道多方面开展宣传工作,在一些主要街道、社区、劳动者密集区及客运车站等场所张贴宣传标语、法律宣传图片,开展专题法律宣传咨询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点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妇女就业的维权意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关于预防和减少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提案》的答复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政协关于重点提案办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依照程序,及时办理”原则,于9月1日制定了《省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0300798号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方案》,9月7日由省政协提案委陈霖副主任带队,省人社厅、司法厅、省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在昆明市选取用工规模大、女性求职集中、具有代表性的3家企业和1家医院开展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云南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昆明延安医院、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地查看用人单位在规范求职招聘发布,防止出现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等方面的情况;并就女职工三期权益维护,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正当休假复岗就业等可能存在隐形侵害女职工就业权益的情况与部分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通过调研了解到,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女性就业结构有所改善。分布在第三产业中的女性比例上升幅度较大,从就业层次来看,女性就业仍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例如:一心堂药业,目前共有在职员工3万余人,其中女性员工占到90%以上),但在第三产业中一些对人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领域,如教育、医疗、财务等行业,妇女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就业层次有所提高。用人单位普遍都能够依法依规维护女职工正当权益,在招用中对求职人员平等对待,未发现性别歧视现象。9月1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政通大厦办公区组织召开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面商会,省妇联在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预防和减少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提案》(第120300798号)进行当面协商。省政协高峰副主席出席会议,省政协提案委、社法委、省妇联、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等相关领导参加会议。省人社厅分管厅领导汇报了提案办理情况,提案会办单位省司法厅参会领导做了补充发言,提案单位省妇联参会领导就提案办理意见做了发言,督办部门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政府办公厅议案处领导就提案办理工作做了发言。省政协高峰副主席对提案办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提案》中提出的“建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和标准,以及相关部门预防和减少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工作的权责,建立完善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制度体系”的建议非常专业、及时,极具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省妇女联合会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对云南妇女就业面临实际情况的精准掌握。我们将及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研,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争取尽快出台相应得实施细则,并积极抓好落实,有力促进全省妇女公平就业。
二、《提案》提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建议,提的也非常精准和及时。我们将积极抓好相关建议的落实。一是因目前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未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及其行政处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后续如有修法计划,我们将积极总结执法实践情况,提出相应修订建议;二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宣传引导,支持妇女就业,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三是探索设立针对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的评级机制,对于明显歧视女性员工或恶意侵害女性员工权益的企业,将其纳入信用评级负面评价体系。
三、《提案》中提出的“构建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维权机制”的具体建议措施,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积极吸纳有关建议,加快统筹推进省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建设,建成“7天×24小时”全天候呼叫中心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构建12348云南法网、云南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和云岭政法通为一体的智慧法律服务,为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妇女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四、《提案》中提出的“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女职工”的建议,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当前,我省制定出台的给予就业困难大学生、残疾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其中已包含了符合条件的妇女,政策已得到全面落实。对“研究并制定对聘用女职工超过50%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税费减免政策”等鼓励用人单位更多招录女职工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建议,争取在恰当时候尽快出台有关政策。
非常感谢省妇女联合会所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以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关注、理解和支持。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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