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260号建议的答复
文椒等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具体办法的建议》(第0260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抚恤待遇问题,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相关政策。今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计发丧葬抚恤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28号),解决了我省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政策问题,明确了人员范围和待遇标准。
一是明确人员范围。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是明确待遇标准。丧葬抚恤待遇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参保经历计发,具体计发标准为: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含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缴费年限÷15,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工作或已参保的人员加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为2个月。
十分感谢你们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建言献策,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助推云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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