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286号建议的答复
段亭汀等3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因政策原因,村(社区)干部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第0286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组发〔2018〕17号)第四条“加大对在职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中明确:积极引导村干部参加较高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述规定,我省的村干部既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同时国家明确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对于既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可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58号)进行衔接。其中,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对于前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随后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社区)干部,如果后期本人不在村(社区)工作,且不愿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和计发待遇。
感谢各位代表对省人社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请各位代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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