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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在不同单位工作,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案情】小王2020年10月入职乙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前,小王已经在甲公司工作10年。2021年9月,小王提出要休年休假,乙公司认为小王到公司工作还不满一年,暂不能享受年休假,要等到10月才能享受。小王认为自己之前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累计,并提交了相关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但是,乙公司认为,累计工作时间只限于在同一单位工作年限的累计。为此,双方争执不下。

  【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乙公司做法错误,小王应享受的年休假应当为10天。

  由于劳动者对自己在其他单位的工龄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应当保管好档案资料、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以便确定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309/4510225e207f43e28789f86138bf93f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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