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案情】陈某于2021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入职时约定月工资4000元。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30日,陈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公司承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主张系人事部门疏忽,并非故意不与张某签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陈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餐饮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000元。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307/4dea441263144317bed65d8cb8f1059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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