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职业健康保护 要多方联动源头预防
发布时间: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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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包括浙江、广东、重庆等在内的多个省市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健康普及、科学普及和法律普及活动,以此让更多劳动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好保护自身权益。(4月28日《科技日报》)。
毋庸置疑,加强职业病工伤预防和保障工作,关乎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改善保障民生、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必然要求。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1年颁布以来,先后经过多次修订,为劳动者筑起了一道职业健康“防火墙”,彰显了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高度重视。法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可见,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最关键是要做好源头预防。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对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有效监控。
总之,落实职业健康保护,要压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疾控机构的支撑责任、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责任、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加快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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