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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关于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确定减半征收的基准费率。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不适用减半征收政策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照降费后的费率征收。

  四、关于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各地要深入学习领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精神和文件规定,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抓紧研究制定本地的阶段性减征政策并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贯彻措施于3月9日前报送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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