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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办指南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好创新创业工作,改善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集聚人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指南。

  一、范围条件

  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审批表》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审批。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备案。向自治区或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

  三、有关事项

  (一)事前。事业单位与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约定兼职起止期限(兼职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在原岗位的聘任年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事中。一是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二是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办企业期间,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均可)、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三是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可获得兼职企业和在职创办企业的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薪酬,获得的薪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三)事后。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终止人事关系。

  四、业务咨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电话:0991-3689697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

  

  附件:1.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审批表(下载)

        2.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审批表(下载)

  


原文链接:http://rst.xinjiang.gov.cn/xjrst/c112740/202411/0aeba46a03f04ae5b6e0d43e7fcfc19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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