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塑限塑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广西立法设新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禁塑限塑、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生产使用领域作出规定。
当前,不规范生产、无节制使用塑料制品所造成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禁塑限塑、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规定与广大群众和企业商家的生产生活、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普遍关注。《条例》落实国家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品类的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源头治理,抓住塑料制品生产使用的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分类分阶段分区域推进禁塑限塑工作。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快递等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通过以上规定,推动我区落实国家禁塑限塑要求,有力有序有效控制塑料污染。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则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餐饮服务经营者、住宿服务经营者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和一次性用品作出规定。
一方面,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以及禁止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另一方面,本条对两个行业经营者进一步加以规制,禁止违反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用品,无论是否属于塑料制品,均不得违反规定主动提供。
《条例》第六十八条设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餐具,或者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的,《条例》则规定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上位法未做规范的行为进行了补充设定处罚,注重教育提醒与处罚相结合,将极大提升基层政府执法效能,起到普法宣传作用,在强化源头管控的同时,更好地开展禁塑限塑全过程管理。
原文链接:http://fgw.gxzf.gov.cn/fzgggz/zyjyhjbh/t180442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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