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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继续适当延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来源: 作者:

  

  

关于疫情期间继续适当延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20〕18号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风险,最大程度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经中心主任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疫情期间继续适当延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现通知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2019年12月底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延长至2020年3月底。待遇享受延长期间,凡产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如需办理人员停保转出减少业务,由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协商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2019年11月底及以前的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或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应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参保人员身份住院、购药,并先行垫付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在疫情结束后按相关规定给予及时报销。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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