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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申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暂缓申报2020年3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待我省实施办法公布后,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对于已按照原有标准缴纳了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退费,其中,对于中小微企业,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按照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多缴部分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特此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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