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137号建议的答复
马山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的建议》(第0137号),已交由我们研究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省人社系统聚焦“战疫情、稳就业、助脱贫、促发展”目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和就业的影响,制定实施一系列稳就业政策,全面落实人社政策“组合拳”。在保障重点群体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基础上,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推进实现更充分就业。
一、研究制定了稳就业政策措施,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们会同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稳就业的措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6月1日通过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2020〕36号)。对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文件具体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等实现新就业形态就业。
(二)引导新业态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
(三)鼓励和引导城乡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按照《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认真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起制定实施了《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相关监管办法,对包括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内的多种就业补助资金补贴项目,明确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和申办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五类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城乡劳动者按规定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扩大到包括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未就业毕业生、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内的人员,覆盖了办理城镇失业登记且属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农民工、返乡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
(三)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各州(市)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具体办法,认真抓好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的落实。红河州个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结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的实际,制定实施《个旧市2019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认真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推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三、优化就业服务,为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提供便捷
(一)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城乡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失业登记。
(二)推动就业失业登记服务事项和《就业创业证》网上办理。目前,各地公共就业服务职责、依据、清单、流程已在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了公示,基本实现了网上咨询、网上办理。
(三)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
(四)符合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失业登记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下一步,我们持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稳就业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稳住就业基本盘。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就业更需要政府部门统筹推进、社会支持、劳动者积极参与。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呼吁,希望今后继续建言献策,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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