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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缩减工时,能否扣除高温津贴?

发布时间:2023-05-19 来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案情:李某在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工作。每年夏季高温时段,该公司都出台规定,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工作6小时,但不减少工资,也不另行发放高温津贴。近日,李某提出发放高温津贴要求时,公司答复,减少工作时间就应减少工资,公司不减少工资等于是用工资来顶替高温津贴了。

      分析: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高温津贴不是企业可发可不发的企业福利,而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福利。《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第6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305/3819bdf95eb54615ad17a9f20f302d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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