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社会保障舆情网!
社会保障舆情网

当前所在:首页 > 互动交流 > 正文

【案例分析】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3-04-13 来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案例分析】签订劳务合同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案情:保宁公司系一家安保服务公司。2020年5月,老刘与保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老刘在保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薪2400元,每日三班倒,根据排班表上班。合同对老刘的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6月5日,老刘在上班期间被砸伤,入院诊断为脊椎损伤。后老刘连续向公司负责人张某发送三张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单,共请病假45天。同年7月5日,保宁公司向老刘送达通知,载明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老刘三天内来公司报到,否则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自动解除。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刘与保宁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保宁公司主张老刘系享受退休待遇人员,老刘不予认可,保宁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且从老刘年龄上看其也未达退休年龄,故双方均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老刘入职保宁公司后从事保安工作,受保宁公司管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合同终止条件等,保宁公司亦按月向老刘发放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涉案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明确约定。故法院认定老刘与保宁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303/4c4e584387944bdba109877624c26b3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保障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