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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请注意,签署这些协议,发生工伤后损失大!

发布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今年1月,福清市公交司机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其所在汽运公司因曾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并表示司机是自己突然发病,与公司无关,拒绝予以认定工伤。

  最终,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司机为工伤,由于汽运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司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汽运公司承担。

  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怕麻烦的考虑,会与职工签订各种协议或声明,拒绝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殊不知,多数情况下,这些协议或声明是无效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签署这些协议,仍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1让职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书中写明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职工。

  其实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且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2 与职工签订免责声明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责任,经常让职工签订工伤免责条款,约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概不负责。

  这样的工伤免责条款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免责声明,职工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3 通过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

  

  一些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故意拖延时间,拒绝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或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拒绝支付相关待遇,而胁迫职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继而达到减少赔偿的目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职工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用人单位通过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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