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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贯彻稳住全市经济大盘部署,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助力保市场主体、保民生、保就业,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5月31日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5月25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研究部署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对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等作出了安排。为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稳住全市经济大盘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3条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一)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

  延长一年执行《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我市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426号)规定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阶段性代理购电价格优惠政策,即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10千伏以下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范围界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以下用户。

  2.政策红利: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每月优惠幅度存在差异,惠及约100余万户市场主体。

  3.执行时间:截止时间从原2022年12月31日,延长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

  4.办理程序:用户无需申请,由电网企业直接实施。

  (二)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

  自2022年5月1日起,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及其他低价电源电量,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等用电后的剩余电量,通过建立健全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

  1.范围界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企业。

  2.政策红利:每月优惠幅度存在差异,惠及约7500户工商企业。

  3.执行时间: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4.办理程序:用户无需申请,由电网企业直接实施。

  (三)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督促转供电主体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要求,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合理线变损,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上浮幅度。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1.范围界定:未直接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小区临街及商业综合体内商铺、写字楼中的各类市场主体、工业园区中的企业等。

  2.政策红利: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但目前实际已低于以下相应上浮幅度的,不得提高。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中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再执行上浮政策。

  3.执行时间:2022年5月1日后抄见电量。

  4.办理程序:用户无需申请,转供电主体实施并按规定公示收费情况,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原文链接:http://fzggw.cq.gov.cn/zwgk/zfxxgkml/zcjd/202206/t20220601_10772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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