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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发布时间:2020-03-25 来源: 作者:

  一、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繳。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有关延期缴费政策措施一并执行。

  二、企业划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企业类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确 定减免对象,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金融业企业列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十 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从业人员作为划型标准,依据金融业企 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减免对象。 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果作为同一企业其他险种 的划型。大型企业划型结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 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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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企业应继续按月正常申报减免期间的缴费业务,并按时缴纳 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据参保单位类型,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额后传递给同 级税务部门进行征缴。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缓缴期满,企业应将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缓缴的 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缓缴或报 备延期缴费的企业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四、参保人员权益

   实施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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