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
事项名称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事项简述 | 中央驻疆行业单位或职工个人均可办理。 |
办理材料 | 单位业务由经办人员直接办理。 个人: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2.代理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限 | 每月1日—30日即时办理。 |
结果送达 | 出具缴费明细单后当场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事时间 | 工作日:上午10:00—13:30、下午15:30—19:00(冬季) 16:00—19:30(夏季)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4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楼南侧经办大厅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 |
咨询查询途径 | 0991—3689958(中央行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电话0991—3689665(政策法规处) |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九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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