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工伤医疗费应照付
发布时间: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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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李某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3月,李某打扫卫生时,不慎被机器皮带绊倒,造成腿部受伤,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5月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至今没有履行完程序。
因为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是李某自己承担的,所以出院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公司却说行政复议还没结束,工伤还不一定由公司负责,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那么公司的说法对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解 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即使公司对此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应该照付。
同时,由于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本案中公司应当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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