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明确公办医养结合服务收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1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医养结合,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公办医养结合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24〕637号),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办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确保老年群体能够获得公平、安全和高质量的医养结合服务。
《通知》提出要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明确差异化收费政策,对于特困供养群体,按照基本供养标准执行。对于其他老年人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按照当地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非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及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通知》要求规范医养结合服务收费行为,服务机构需与服务对象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发改委管理员
收费管理处
原文链接: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297/202411/680549a050044134be0833c68e654cd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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