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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劳动者退休后,还能否享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4-09-24 来源: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案例分析】劳动者退休后,还能否享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情】

  王某2011年11月1日到某通讯公司工作,2019年11月1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客户部主管,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要严格保守通讯公司的商业秘密,在通讯公司工作期间不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到境内与通讯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不在境内自办或以他人名义开办与通讯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机构或者经营与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业务;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通讯公司在两年内按月给予王某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20%;王某如违反协议约定的,应一次性向通讯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本人工资的二倍,违约行为给通讯公司造成损失的,王某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协议还约定,通讯公司书面明示告知王某不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通讯公司未按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终止。

  2023年5月,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自6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王某退休后,通讯公司未明示告知王某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没有按月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通讯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通讯公司认为王某系退休,不同于一般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退休人员不应当受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且双方已经约定通讯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故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王某于2024年6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通讯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通讯公司应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在劳动者退休时双方未就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有另行约定,用人单位也未明示解除该协议,劳动者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对其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仲裁委应予支持。


原文链接:http://hrss.hainan.gov.cn/hrss/hygq/202409/226c17078a2d49eeafcd09343f40f6a4.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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