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由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31条构成。
(一)第一章 总则。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明确节能审查意见的作用和效力,以及节能审查相关工作财政经费保障要求。
(二)第二章 管理职责。规定节能审查工作职责,强调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开展区域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三)第三章 节能审查。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节能审查受理、节能评审和节能验收要求,明确需变更节能审查的类型及要求。
(四)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要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和节能验收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要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实施全区节能审查动态监管,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抽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置措施。
(六)第六章 附则。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三、组织实施
全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断优化事项办理流程,开通网上办理渠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同时也要加强节能审查监督检查,不断提高节能审查工作效能和透明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持续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地市和建设单位落实好相关要求,切实发挥节能审查源头把关作用,推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原文链接:http://fgw.gxzf.gov.cn/zfxxgkzl/wjzx/zcjd/t189620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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