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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条条框框 释放人才活力 宁夏出台支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十条倾斜措施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近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十条倾斜措施》(以下简称“民企职称十条”),聚焦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最关心、最突出的职称评审问题,从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健全职称评审组织、畅通职称申报渠道、从宽设定评审条件、拓宽职称评审路径、打破参评层级限制、建立评审“绿色通道”、贯通两类人才通道、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0个方面完善措施,进一步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活力,助力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方面,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同等对待,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我区申报职称评审,人事管理属外省企业、工作驻地在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企业属地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可在我区就近参评职称。打破参评层级壁垒,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限达到7年、15年的,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积极性。

  同时,为企业优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博士后达到一定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达到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在重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前沿突破、在自治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优秀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在组建职称评审机构方面,提出了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等工作举措,促进民企职称评审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民营经济发展,让人才自由流转、释放活力,“民企职称十条”明确打通两类人才发展通道,技能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已取得我区《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对应关系目录》内职业资格的,无需重复参评职称,解除了两类人才的“身份束缚”。

  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方面,“民企职称十条”强调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注重市场认可和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原文链接:http://hrss.nx.gov.cn/gzdt/rsyw/202309/t20230915_4267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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