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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政策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以来,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以及《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2013年印发的《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意见和适用标准》(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和标准》)的有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需要,针对该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执法工作实际,出台了《基准制度》。

  二、《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基准制度》分为总则、裁量基准、裁量程序、监督检查和附则5个章节和1个附件。附件内容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该标准是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版)》涉及人社领域的60项行政处罚事项中的58项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标准进行了量化,明确每种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依据、处罚种类、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标准。未列入《裁量标准》的2项处罚事项,一是《权力和责任清单》第4项,在《裁量标准》第4、19、23项中已有相关处罚裁量规定,不再重复制定裁量标准。二是《权力和责任清单》第60项,在相应的法律中未明确具体处罚标准,无法制定自由裁量标准。

  三、2013年印发的《适用意见和标准》和《基准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基准制度》相对2013年印发的《适用意见和标准》主要从裁量基准分类、不予处罚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一般处罚情形、从重处罚情形、处罚幅度、工作程序,以及实施标准8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主要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实际工作情况,增加了裁量基准分类,调整了不同裁量基准具体适用情形,完善了具体情形的表述,明确了工作程序。


原文链接:https://rst.guizhou.gov.cn/zwgk/jdhy/zcjd/202312/t20231211_83335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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