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社会保障舆情网!
社会保障舆情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佚名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中的权益,现就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经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职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个人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保底限高”。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基数传递给税务部门后,由用人单位按照传递的缴费基数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同时,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时领取的伤残津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7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hrss.ah.gov.cn/public/6595721/8075137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保障舆情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法行天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