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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通知》对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增了7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修订后的目录清单包含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1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其中学前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延时服务费、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被褥等生活用品费;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课后服务费、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研学实践费;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费,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青少年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收费、研学实践费、体检费。

  《通知》明确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应征求学生家长意愿,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实施。必须以服务成本或代收费用为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及时公布收费支出清单,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监督我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规范运行,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fzggw.nx.gov.cn/zwdt/202406/t20240605_4560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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