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发布时间:2024-05-18
来源: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合力营造放心消费、放心旅游的价格环境,20日,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出告诫书,要求全省住宿、餐饮、景区、商品、交通等旅游服务经营者,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扰乱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告诫书指出,做到价格公开透明,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景区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严禁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旅游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告诫书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完善会员约束机制,督促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林智岚)
原文链接:http://fgw.fujian.gov.cn/jdhy/msgz/202309/t20230922_62631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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