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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任性”

发布时间:2021-05-11 来源: 作者:

  

  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任性”

  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不了解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定条件,随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小贴士

  

  工伤职工作为一类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既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原则规定,又要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并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对待。

  

  01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时期

  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02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

  

一级到四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03工伤职工限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

  五级、六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04满足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等级

  七级至十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2)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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