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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劳动能力鉴定(下)

发布时间:2021-04-16 来源: 作者:

  

  上一期,通过案例,我们介绍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概念、申请时限、收费情况等内容。

  

想知道本期小王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吗?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速递

  小王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久便拿到鉴定结论书,鉴定等级为七级。

  小王认为鉴定等级比自己预想的低了,这种情况下,他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通俗地说,数字越小的反而越严重,等级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

  其中,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均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某一项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此,如果小王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论即为最终结论。

  

  案例速递

  小王出院一年后,感觉因工伤导致的腿部伤情有所恶化,于是致电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他还能重新鉴定吗?

  可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如果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的情况,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特别注意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1)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按照规定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2)未构成伤残等级,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案例速递

  小王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仍被鉴定为七级。

  两年后,小王再次受工伤,这次鉴定等级为九级。

  现在小王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这里小王可以领取双份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此,小王再次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九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小王提出辞职,只能按照七级这个级别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能重复享受两次。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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