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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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明确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电视行业统计相关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履行的职责。同时,《规定》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
《规定》指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统计信息系统,统筹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对数据的采集、发布进行监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规定》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完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据悉,《规定》将于今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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