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出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9号)?
2010年,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遗留问题,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2013年本市下发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12号)贯彻落实两部文件,该文件将于2022年底到期。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对该文件进行了评估,鉴于该文件为解决本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待遇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根据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对该文件部分内容修订后予以重新发文。
2、此次发文对原文件作了哪些修订?
此次对沪人社养发〔2013〕12号文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有关职工平均工资的表述。自2019年起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使用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替代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涉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二是结合实际对缴费比例作了微调。原文件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由于2013年以来本市已多次下调养老和医保保险费费率,上述表述宜作相应调整。同时明确按照该文件补缴历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补缴时段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确定。养老和医疗记入个人账户的规定不变,养老按8%记入,医疗按规定记入。
三是整合有关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表述,将原文件第四条有关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表述整合至第一条和第二条。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20701/t0035_1407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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