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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行业缓缴社保费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2-07-05 来源: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佚名

  

  

   1.请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么?

  

  答:此次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办法将根据国家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2.请问本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险种、缓缴期限?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么?

  

  答:本市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具体险种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缓缴费款仅限于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3.已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可以申请退回已缴纳费款么?

  

  答:已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费款的特困行业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

  

   4.请问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办理流程?未及时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当月起纳入缓缴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及时申请且未缴纳所属期2022年4月社会保险费的特困行业企业,视同申请缓缴所属期2022年4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需延长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的,可在6月底前办理延长缓缴申请。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5.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应于何时完成补缴?

  

  答: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6.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影响企业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减负政策,是否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答: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缓缴期限内,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规定处理。

  

  缓缴期限内,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暂缓发放,缓缴费款补缴后予以补发。

  

   7.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费款有困难的,是否可以缓缴?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实际缴费情况处理。自愿暂缓缴费后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补缴时点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相关稿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20524/t0035_1407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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