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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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外籍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的,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三)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二、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按照上述外籍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可延长缴费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三、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请各地按照上述精神,妥善做好外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有关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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